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繳納所得稅外,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定公積百分之十,另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餘額提撥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股東權益減項餘額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轉入當年度盈餘分派。所餘本年度盈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稱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依公司所處之產業環境由董事會依據未來業務或轉投資需要等相關因素,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累積可分配盈餘,按下列百分比由股東會決議分派:
(一)董監事酬勞:訂為本年度盈餘額之百分之二。
(二)員工紅利:不得少於本年度盈餘額之百分之零點二。
(三)股東股息及紅利:累積可分配盈餘減除(一)、(二)項後百分之八十至一百,其中百分之五十至一百以現金股利發放,其餘為未分
配盈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