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每張4月份於7-ELEVEN消費滿77元的發票,單張發票、單個號碼僅有一次抽獎及中獎機會。 |
| [2] |
所有獎項兌換時,均需出示該張4月份消費滿77元之7-ELEVEN發票正本,及ibon獎品兌換券正本供驗證,中獎發票與ibon獎品兌換券上之發票號碼須一致;若中獎發票經查驗發現資格不符(例如:非4月份在7-ELEVEN消費滿77元之發票者),7-ELEVEN有權取消得獎者資格。 |
| [3] |
如單筆交易取得多張發票,當中任一張發票號碼中獎,中獎人於兌獎時須檢附該筆交易所取得之所有發票,方可兌獎。如缺發票,視同無法證明該筆交易實際發生,中獎資格將被取消。 |
| [4] |
ibon獎品兌換券一經兌換,將由兌獎單位回收處理,不得重複使用;兌換券影印無效,若遺失、毀損或保存不當造成模糊辨識不清,恕不補發。 |
| [5] |
所有獎項需於2008/05/07前進行兌換,如發票遺失、發票資格不符或逾期兌換,均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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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幸運抽中icash獎項,請主動與兌換券上所載明之『安源資訊ibon活動小組』聯絡對獎事宜,若中獎者未於兌換時間內回覆中獎訊息,或中獎發票遺失,即視為放棄該得獎權利。所有icash獎項於5/7後統一開始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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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on現金抵用券恕無法抵用代收、代售、香菸及OPEN講預付卡等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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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是美優惠券,需單筆消費滿500元方可使用一次,PLAZA優惠券需單筆消費滿600元方可使用一次,此兩抵用券均不得與其他店內優惠併用,亦無法抵用代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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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d Stone冰淇淋蛋糕100元優惠券,每個蛋糕限抵用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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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獎項以實物為主,不得退換其他貨品,且得獎者不得要求將贈品轉讓與他人,也不得要求變換現金。 |
| [11] |
依財政部國稅局制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八項之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付超過新臺幣NT$1,000元,須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故舉凡中獎金額或獎項年度累計總額超過NT$1,000元整,主辦單位將依稅法規定於年度開立扣繳憑單予活動中獎者,屆時中獎人可憑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另,中獎金額或獎項價值超過NT$20,000,依法應扣繳10%稅金(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法扣繳20%稅金);若中獎人未能依法繳納應繳稅額,即視為喪失得獎資格。 |